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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探头-军工产品所用探头质量控制 (GJB 593.1-1988)
 
       GJB 593.1-1988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范 超声纵波和横波检验适用于军工产品所用变形金属及军用制件超声纵波和横波检验的质量控制。
 
超声波探头选用
 
4.5.1 对于水浸法,所用直探头的换能器直径一般应在 10~20 mm 之间。对于接触法,所用直探头的换能器直径(或矩形换能器的长度)一般应在 6~25 mm 之间。
4.5.2 所有的纵波探头在投入使用前均应编号,并应按 ZB Y231 所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距离-幅度特性及声束特性。对于水浸直探头,用作反射体的钢球直径应为 12.7 mm。
       探头的回波频率与标称值的相差,在 2.25~10 MHz 的范围内应在 ±10% 以内,应将实测值标在探头上。
       探头的声束特性:要求在最后一个声压极大值及最后一个声压极小值处,沿相隔 45° 的四个方向测量时,不应有明显的副瓣,最小波束直径与最大波束直径(6dB 点)之比不得小于 0.75。
4.5.3 所有的横波斜探头在投入使用前均应编号,并按 ZB Y231 所规定的方法测量回波频率、入射点、入射角、距离-幅度曲线及声束特性。
       入射角与标称值相差 3° 以上的探头必须修正,否则不应使用。
4.5.4 所有的测试结果均应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中保存备查。对探头的距离-幅度曲线至少每 6 个月检查一次。常用的横波探头及双晶片纵波探头至少每三个月检验一次,并与原始曲线相比较,差异应记下供修正之用。相差超过 20% 的探头不应使用。 
 
 
注:由 GJB 593.1-1988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范 超声纵波和横波检验摘录,如需标准请加微信:1893065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