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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探头选用-玻璃纤维超声波检测 (GJB 1038.1-2004)
 
       GJB 1038.1-200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无损检测 第1部分 超声波检测规定了纤维增强复合材料超声波检验(接触式脉冲反射法、喷水式脉冲穿透法和水浸式脉冲反射法)的一般要求、检验程序和结果处理。本部分适用于层压、缠绕、模压、手糊等工艺成型的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或编织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内部缺陷的超声波检验。
 
超声波探头
 
5.4.4.1 平探头应按 JB/T 10062 规定的方法测试回波频率、距离幅度特性、声束特性。要求回波频率与标称频率相差在 ±10% 以内;声束特征应在声压最远的极大值处沿 ±90° 方向测量,不应有明显副瓣,声束的最小直径与最大直径(6dB 点)之比应大于 0.75。
5.4.4.2 聚焦探头除测试回波频率外,还应按 JB/T 10062 规定的方法测定其焦距、焦点直径和焦柱长度(即有效焦距区)。测试聚焦探头所用的球靶直径应小于计算的焦点直径。
5.4.4.3 所有探头应予编号,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3 年内的测试数据应保存备查。平探头的距离幅度特性应与原始记录对比,其差值供修正用,差值超过 20% 的探头应予报废。
 
 
超声波探头检测玻璃纤维
 
 
注:由 GJB 1038.1-200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无损检测 第1部分 超声波检测摘录,如需标准请加微信:18930654256。